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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联动工作办法》
来源: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1-09 09:40
访谈主题:《延安市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联动工作办法》
访谈时间:2026-01-09
访谈嘉宾: 张帆 延安市水务局副局长
摘  要:市水务局副局长张帆同志对《延安市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联动工作办法》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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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延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延安市水务局副局长张帆同志。张局长,您好!

张 帆: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张局长,近年来我市在河道管理和生态保护方面出台了不少举措。今年1月8日市政府办印发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联动工作办法》是基于哪些背景和考虑?

张 帆:制定出台这部《办法》,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也是提升河道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国家战略与法规要求。特别是《黄河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出台,要求我们将宏观原则转化为符合我市实际的具体制度,依法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针对“审管分离”后可能出现的审批与监管衔接不畅、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协同高效、权责清晰的联动机制。

三是规范项目建设行为。通过全流程闭环管理,有效防范“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和工程设施安全。

主持人:那我们这部《办法》所要达成的核心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呢?

张 帆:《办法》的核心目标可概括为“安全、生态、高效、联动”。围绕这一目标,明确了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坚守安全底线,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置于首位,通过严格审批与有力监管,杜绝建设活动对防洪安全及水利设施的威胁。

二是严守生态红线,将水生态保护要求贯穿项目审批与监管全过程,确保项目建设与河道生态健康协调发展。

三是优化审批服务,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流程、明确时限、推进信息共享,提升审批效率,营造规范、透明、便捷的营商环境。

四是健全联动机制,这是《办法》的核心,旨在构建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协同发力、闭环运行的工作格局,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主持人:张局长,《办法》的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能否为我们梳理一下?

张 帆:好的。《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结构清晰、内容全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了依法依规、审管衔接、协同联动等六项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构建了“审批部门依法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责监管、相关部门协同共治”的管理格局。清晰界定了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及各协同部门的职责边界。

第三章审管联动机制,是《办法》的创新亮点。系统建立了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审查与踏勘、联合检查与执法等系列机制,确保审批与监管实时互动、高效协同。

第四章审批流程与监管内容,规范了从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征求意见到审批决定的全流程。

第五章问题处理与执法联动,对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并建立了审批与监管之间的联动处理闭环,包括问题推送、许可撤销、信用惩戒等,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第六章保障措施与第七章附则,从加强组织保障、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技术支撑、监督考核及推动社会共治等方面,确保《办法》落地见效。明确了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主持人:请问张局长,《办法》具体适用于哪些类型的项目?哪些部门和地区需要遵守?

张 帆:关于适用范围,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项目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含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设施。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跨临河工程、取排水口、河道整治、采砂活动等七大类主要项目类型,基本涵盖了所有可能影响河势、行洪、水工程安全或水生态的建设行为。

部门与地域范围:本办法约束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相关协同监管部门。地域上覆盖我市所有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建立本地区的联动工作机制。

主持人:《办法》强调审批监管联动,那么,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应当如何划分呢?

张 帆:您问的这一点非常关键,职责清晰是联动的前提。《办法》第二章对市、县两级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

审批部门(即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相关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或审核转报)工作,并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作出决定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材料推送至监管部门。

一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他们是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还负责制定相关规划与技术要求、参与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建立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及时将监管信息、规划计划、信用评价等信息推送至审批部门。

二是其他相关部门,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文旅、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项目立项、用地、环保、行业管理、文物保护、应急抢险等方面履行协同管理和监督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主持人:《办法》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重点包括哪些?

张 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我们按照“清单化”模式实施重点监管,主要涵盖以下环节:

一是施工前期,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施工放线定位是否符合批准要求。

二是施工期,紧盯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和方案施工;是否落实防洪度汛和生态环保措施;施工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是否造成河道污染或淤积;是否对堤防、护岸、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造成破坏;河道采砂是否按许可证规定进行等。

三是竣工运行期,重点检查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生态修复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验收合格;项目运行是否影响河道正常功能;是否建立长效维护管护机制并按要求开展后续监测等。

此外,全过程中始终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查处态势,确保监管无死角、管理闭环。

主持人:对于项目建设单位和各相关部门来说,在执行《办法》时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和硬性要求?

张 帆:执行《办法》需把握以下几项关键标准和硬性要求:

一是严守联动时限。信息共享中“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推送”“监管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等时限,是保障机制运行效率的硬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二是落实联合审查。审批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和技术审查时,“必须书面邀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其出具的专业书面意见是审批决策的法定重要依据。

三是规范技术审查内容。审批中的技术审查报告,必须包含防洪影响、河势稳定、水工程安全、水文监测影响及水生态影响等评价内容,这是技术审查的基础和前提。

四是实施全过程清单化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办法》明确的监管清单,对项目施工前、中、后期各环节开展重点监管,实现从开工到运营的全覆盖。

五是强化问题联动处置。建立“监管发现—反馈审批—审批处理—督促整改”的管理闭环,形成监管合力。

主持人:对于普通公众和企业来说,这部《办法》能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或便利呢?

张 帆:《办法》秉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安全与发展共赢的理念,惠民利企的举措显著。

对建设单位而言,办事流程更清晰、高效。《办法》明确了审批流程、责任部门和时限,推动信息共享,减少了企业“多头跑、重复问”的困扰。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公开的信息,营造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对社会公众而言,安全感和参与感将进一步提升。通过严格审批和全过程监管,最大程度减少违规建设对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威胁,直接保障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宜居环境。同时,《办法》强调信息公开和社会共治,公众可通过官方渠道了解项目信息,并通过“12345”等渠道参与监督,成为河道保护的共同参与者。

从长远看,《办法》通过规范涉河项目建设,保护河道生态空间和行洪通道,为我市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惠及全体市民和子孙后代。

主持人:最后,还想问一下张局长,您如何看待这部《办法》的实施对我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带来的长远影响?

张 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进入体系化、协同化、精准化的新阶段,将带来深刻转变:

一是管理理念之变,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向“批管并重、协同共治”,管理重心向事中事后延伸。

二是运行模式之变,从可能存在“断点”的链条式管理,转向“信息共享、联动处置”的闭环运行,实现全周期无缝衔接。

三是监管方式之变,鼓励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测等现代技术手段,推动“智慧水利”与“数字孪生”,提升监管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四是治理格局之变,从“政府单管”转向“社会共治”,通过深化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河道治理新格局。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张局长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谢谢您!

张 帆:谢谢!

主持人:同时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张 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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