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那些事,你了解吗? 住房公积金虽然跟每一位职工息息相关,但是有多少人在面对单位没有为自己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存在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时,应该如何维权等问题一无所知。那么在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切实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丙忠,就近年来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方面的主要工作进行介绍。李主任您好,欢迎您做客我们的节目。
李丙忠:主持人好,广大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2025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李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李丙忠:好的。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为了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罚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延安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规定。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规定”的制定是源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罚则的有关要求,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李丙忠:是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用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所必须遵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纳入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切实履行。
主持人:如果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具体的处罚措施?
李丙忠: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持人:您前面所说的都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或者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的,针对的都是单位的违法行为,那么,您所称“职工”是如何界定的?
李丙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领域所称的“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是完全一致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作出解释,并公开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主持人:如何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范围,具体的执法事项又有哪些?
李丙忠: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范围,适用于延安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下列住房公积金违法情形之一的,都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事项: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逾期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主持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存在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又是如何进行细化落实的?
李丙忠: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2025年6月30日印发的《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陕建发〔2025〕100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二是针对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50人以下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人以上的,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主持人: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又是如何进行细化落实的?
李丙忠: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经中心责令限期缴存而仍不缴存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法规定当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主持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职工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李丙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经办网点,也可以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对于职工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会依法进行核查,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予以受理。
主持人:职工投诉举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李丙忠:职工对于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提供三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职工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就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争议情况所做出的劳动仲裁裁决文书、司法机关就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争议情况所做出的司法裁定文书等;三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向职工所支付的劳动报酬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流水、职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主持人:前面的采访中也提到过,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缴用人单位所欠缴住房公积金,那么这部分资金是如何进行核算的?
李丙忠: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目前,我市对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5%-12%区间,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另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说,职工与用人单位如果就住房公积金欠缴或者少缴问题产生争议纠纷以后,能否提供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直接关系着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最终核算。
主持人:听了您刚才的解答,我们知道,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能会因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化,以及职工月缴存基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那么,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有哪些部分组成,有哪些是无法计入工资组成部分的?
李丙忠:的确如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是会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而发生变化的。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大家参照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计算工资总额。
主持人: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您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在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
李丙忠:有两点不成熟的建议,同广大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共同交流分享。一是建议广大的用人单位,转变认识,依法建缴。建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是每个用人单位开展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二是建议广大的缴存职工,及时行权、依法维权。职工在日常工作当中,若发现用人单位侵害自身住房公积金建缴的合法权益时,要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诉没有时限限制而怠于行使权利,以免增加举证及执行难度,致自身利益受损。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李丙忠主任今天为我们详细解读了《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信通过今天的节目,观众朋友们对这一办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我们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李丙忠: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