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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李**
信件编码:
GPPS20260109YVHF
来信时间:
2026-01-09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铭馨苑C小区不允许租赁车位安装充电桩
信件内容:

关于铭馨苑C小区物业强制购买车位后才允许安装充电桩的投诉信您好!我是铭馨苑C区39号楼2单元1703室业主李宣霖,现针对小区物业公司以“必须购买车位”为前提才允许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不合理规定,正式提出投诉。本人于2025年12月购置新能源汽车,为满足日常充电及安全用电需求,计划在小区停车位安装家用充电桩。向物业提交申请时,被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仅购买产权车位的业主可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租赁车位业主一律不允许”,且未提供任何法律法规依据,仅以“小区管理规定”为由拒绝租赁车位安装充电桩,并无法给我提供他们所谓的小区管理规定,根据《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或长期租赁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应予以支持并配合办理手续,不得以“必须购买车位”等不合理条件设置障碍。物业此举不仅违反了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导向,也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导致我的新能源汽车无法正常充电,日常出行受到极大影响。现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督促铭馨苑C小区物业:1.立即取消“必须购买车位才允许安装充电桩”的强制规定;2.配合我完成租赁车位的充电桩安装手续;3.对相关违规规定进行整改并书面答复。盼复为感!投诉人:李宣霖 联系电话:134****6573 日期:2026.1.10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6-01-12
回复单位:
宝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市长信箱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根据《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等规定,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或长期租赁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时,物业应予以支持并配合办理手续,不得以“必须购买车位”等不合理条件设置障碍。小区物业要求“仅购买产权车位方可安装充电桩”的规定,违反了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导向,也侵害了租赁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已责令小区物业3个工作日内取消”必须购买车位”的限制条款。但目前您的租期不足1年‌,未达到安装条件。建议您联系车位产权人补签1年以上租赁合同,获取产权人同意书‌,与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沟通‌出具证明,材料齐全后至供电局申请安排勘察安装。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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