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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2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加强备案监管。设立养老机构应依法依规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强化审管联动。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消防、食品、卫生等要求不达标的,由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整改;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对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监督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配备,原则上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设施操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1年底前,培训养老护理员3200人次。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在2021年底前制定疫情防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落实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底前,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十)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十一)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各县(市、区)要依据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挂钩。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十三)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民政部门要依托“延安市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卫健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动态更新全市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人社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四)建立健全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见效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要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发改、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卫健、税务、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

(十六)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和普惠性养老项目进行综合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

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工作和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卫生室)的审批(备案)。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卫生室)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场所规模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银保监局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组织有关单位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行政处置,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