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公告
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我局起草了《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路13号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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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反馈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 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连阴雨、冻雨、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及时协调解决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与气象要素关联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文物、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有关部门、机构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鼓励重点单位通过保险形式减轻气象灾害损失。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第七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工作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单位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五)单位周边的气象监测设施分布情况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条件;
(六)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历史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应对经验。
第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火车站、客运车站、民用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
(二)油气生产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五)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档案馆,古树名木责任单位;
(七)大型生产、制造、矿山(含煤矿)及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九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专家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各自监管的行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开发区(管委会),由行政管理机构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定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开。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待确定或已确定为重点单位的单位部门,若地理位置、行业属性、规模等发生改变时,应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将其列入或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二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有效的气象预警信号接收机制,开展气象灾害实况监测,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方式在本单位及时传播。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每年对相关岗位的员工至少培训一次,增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计避灾路线图或者明确避灾场所,储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加强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配备,提高经营场所的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气象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设置气象灾害防御章节,并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督促落实。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传播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或者防御指南,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通信、电力、供水、燃气、广电、公共交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道路结冰、雷电、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好排涝、防寒、防冻、防雷电、防风和防雪灾等准备,增加对灾害隐患点、风险区的检查和排查频次。
(二)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发出警示,对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大跨度框架结构建筑物、棚屋进行巡查排查,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及时疏散人员,并向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物品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或者雷电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警信号时,应当对生产、储存、装卸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作业。
(四)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防护;接收到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应当停止户外高空作业;接收到暴雨(雪)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采取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对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位移变化;接收到暴雨(雪)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停止户外作业。
(五)矿山、尾矿库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雷电、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好排涝、防寒、防冻、防风和防雪灾准备;大中型水库、森林草原等重点单位在接收到暴雨(雪)、干旱、高温、大风等预报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做好防汛抗旱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
(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国有文物收藏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适时关闭场馆、组织人员避险,采取措施保护文物不被损毁。
(七)石油、天然气及其储运企业、化工和新能源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及时疏散人员,合理安排生产调度,必要时停工停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八)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或者防御指南规定的其他防御措施。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档案。气象灾害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防御重点部位;
(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的相关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等制度文件;
(四)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知识培训等开展情况记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备、设施的检修记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五)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重点单位建设的专用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
(二)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组织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
(三)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气象灾情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送,配合做好灾情调查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工作档案;
(五)完成本单位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定期巡查、灾情报告、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安全管理档案;
(三)保障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以及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指挥本部门的应急救援、灾害应对及自主互救等工作,协调各方资源,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在完成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以向重点单位提供定制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5 日起施行,2031年6月15 日废止。
《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部署,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细化落实《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求,推动气象灾害防御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切实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压实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引发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气象灾害特点与防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26条,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原则。
第二条至第十一条:规范重点单位认定与动态管理,明确8类重点单位范围,建立“行业申报、联合评估、政府确定、公开公示”的认定程序及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压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细化监测预警、培训演练、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各项职责,并分类细化不同行业针对性防御措施。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健全部门协同监管与气象服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技术支撑与定制化气象服务机制,鼓励运用保险工具分散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六条:明确监督检查相关要求及本办法施行、废止期限,形成全链条、闭环式气象安全管理体系。
三、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印发征求意见函,面向全市13个县(市、区)和15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2026年4月22日,受张世保副市长委托,耿文忠副秘书长组织15个市级部门召开协调会,再次征求意见建议并予以修改完善。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未见违法设定内容。
四、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延安市气象局
2025年8月6日
《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问: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延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近期,市政府办公室制订印发《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大家全面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延安市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远飞同志,为我们权威解读《办法》核心内容。马局长,您好!
答: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平台,与大家交流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衷心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延安气象工作的关心、支持、监督。
问:首先想请您介绍一下,《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对我市防灾减灾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这个《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上位法律法规、科学防范应对气象灾害、补齐气象灾害治理工作短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举措,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现实需要:
法律法规刚性要求。2024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等,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按照法定职责,2025年我市气象部门根据可以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8种类型,会同有关部门梳理研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了全市各行业各领域2153个企事业单位为首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予以发文公示。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气象灾害管理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形势严峻复杂。延安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南北跨距大,地形复杂,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多发频发,局地性强,致灾性高。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中暴露出部分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不及时、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处置不规范、防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提高重点单位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学校、医院、车站、交通、景区、文物、危化企业、矿山、电力、通信、重大工程等重点单位,是人员密集、风险集中、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和普通市民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吗?
答:这个《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被列入气象灾害防御目录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示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涵盖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危化企业、交通运输、燃气供水、电力通信、文物保护、重大工程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多个领域。这个《办法》的出台,最终守护的是每一位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家单位的生产安全、每一处公共设施的运行安全。
问:《办法》共二十六条,结构清晰,内容全面。请您介绍一下核心框架和关键制度。
答:《办法》围绕“确定重点、明确职责、强化防御、健全档案、严格监管”五大核心,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七个明确”:
明确管理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明确重点单位定义与范围。定义: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八类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品与易燃易爆单位;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工程;交通运行管理单位;水电气暖、通信广电等民生保障单位;重点文保单位;大型生产制造、矿山企业;其他易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
明确权责体系。政府:加强领导、经费保障、风险普查、协调重大问题;部门:应急、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通、文旅、教育等按行业分工,指导预案、演练、培训、隐患排查;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部门建专家库、评名录、推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履职,打通基层“最后一公里”。
明确名录动态管理机制。行业部门拟定→气象+ 行业专家评估→政府确定→公开;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单位信息变化主动报告,确保精准管理。
明确重点单位“必尽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保障经费;建监测与预警接收传播机制;每年至少一次气象安全培训;定重点部位、画避灾路线、备应急物资;制定预案、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定期巡查、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分类落实精准防御措施;建立气象灾害档案,全程留痕可追溯。
明确分类精准防御措施。按行业“量身定制”,不搞“一刀切”。
民生保障类: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雷电大风加密排查;
人员密集类:及时警示、适时关停、疏散避险;
危化品类:大风黄色以上、雷电预警停止户外作业;
在建工程类:大风雷电加固设施,大风黄色以上停止高空作业;
矿山、尾矿库、文保类:暴雨雷电排涝防汛,必要时关闭场馆。
明确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气象灾害档案:“一单位一档”,涵盖基本情况、责任体系、制度预案、培训演练、隐患整改、防雷检测、灾情处置等;监督检查:政府督查抽查,不合格责令整改;气象部门提供定制化气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将防御能力纳入费率核定,以市场化手段提升防御积极性。
问:和以往政策相比,《办法》有哪些创新亮点?
答:主要有三个突出亮点:
全覆盖无死角: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将人员密集、危化、交通、能源、重大工程、文保、矿山等全部纳入,实现风险领域全覆盖;
分类精准施策:按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措施,可操作性更强;
全流程闭环管理:从名录确定、责任落实、防御措施、档案管理到监督检查,同时配套定制化气象服务,形成完整闭环;
问:《办法》中有不少专业表述,市民和单位可能不太理解,请您解读几个关键词。
答:重点解读四个关键词: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不是永久性标签,是风险等级认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动态调整;
气象灾害档案:不是纸面材料,是安全台账、责任凭证和处置依据;
定制化气象服务:比常规预报更精细、更快捷,提供靶向预警发布、专项研判、现场服务;
动态管理:重点单位名录不是“一成不变”,符合条件列入,风险降低移出,管理精准高效。
问:《办法》实施后,对企业、单位、市民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答:《办法》既是“管理规范”,更是“安全保障”,惠民利民体现在三方面:
守牢安全底线。预警更及时、防范更到位、处置更规范,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降低安全成本。明确标准流程,单位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保险激励可降低损失与保费;
提升服务效能。部门协同顺畅、信息共享高效、技术支撑有力,从“被动防灾”转向 “主动安全”,让市民出行更安心、企业生产更放心、城市运行更安全。
问:《办法》和我市以往气象灾害防御政策相比,主要差异在哪里?重点单位执行中要注意什么?
答:主要有三大显著变化:
从“分散要求”到“系统规范”,形成专门统一制度体系;
从“原则指导”到“刚性操作”,明确名录、责任、措施、频次、档案等,可直接执行考核;
“部门推动”到“政府主导、全社会共治”,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格局。
重点单位在执行中要抓好“五个到位”,确保落地见效:
责任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预警响应到位。建立24小时值守,确保预警信息到岗到人、快速响应;
措施执行到位。按行业要求落实巡查、加固、物资、演练、培训,不打折扣;
档案管理到位。及时建档、规范记录、妥善留存,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主动报告到位。重点单位信息变化主动报备,灾害发生后及时报灾、配合核查。
特别提醒:《办法》具有强制性,不落实防御责任、隐患整改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力的,将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问:《办法》印发后,市气象局将如何推动贯彻实施?
答:市气象局将牵头抓好“四项行动”,确保《办法》落地生根:
政策宣贯行动。通过媒体、网站、公众号、培训会、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方式,实现重点单位全覆盖、社会公众广知晓;
能力提升行动。组织重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培训,指导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档案建设、隐患排查,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撑;
服务优化行动。提升预报预警精准度,推进监测设施共建共享,提供靶向预警、定制服务、现场保障;
监督协同行动。配合行业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督查检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灾情会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问:好的,非常感谢马局长今天的权威、细致解读,让我们对《办法》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气象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希望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守牢气象安全底线,筑牢防灾减灾防线,为延安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气象保障。
感谢各位网民朋友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答:再见!
《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决策依据
《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决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陕西省气象条例》;
4.《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5.《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意见渠道、汇总、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意见渠道
征集时间:2025-04-10至2025-04-25
联系电话:0911-2294660
电子邮箱:41093579@qq.com
二、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延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先后向13个县(市、区)和15 个市级行业部门书面征集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2026年4月22日,市政府组织15个市级部门召开《管理办法(送审稿)》协调会,,再次征求意见建议并予以修改完善。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未见违法设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