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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延安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10:00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我局起草了《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通讯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901室

联系电话:0911-7090901

电子邮箱:936368953@qq.com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反馈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滞洪等水土流失治理为目的而修建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支持我市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和拦沙工程。中型、小型拦沙工程分别按照大型、中小型淤地坝工程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淤地坝工程建设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淤地坝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安全可靠、配套设施齐全、整体环境美观、运行管护到位、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进行淤地坝工程建设。

第六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淤地坝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以单坝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统称初步设计)。

第八条承担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须具备水利行业水土保持与水文设施专业或水库枢纽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初步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要求,加强坝址比选,确保选址及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九条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按照分级审批原则进行审批,无设计和设计未经批复的淤地坝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严把设计审查关,审查包括规划(实施方案)依据、用地等条件是否落实,审查前应组织必要的现场查看。

第十一条 淤地坝工程应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概算和建设内容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预算内淤地坝工程投资不得用于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科研勘测设计费等独立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大型淤地(中型拦沙)坝和重要中型淤地坝工程应配置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得使用中央投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肃整改。

第十六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建,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和完工后,项目法人应以单坝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公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内容、工程投资等主要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承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于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明确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承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须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其中承担大型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还应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对淤地坝工程的放水涵管(洞)、卧管、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竣工验收部门负责淤地坝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委托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度汛需要,组织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完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淤地坝工程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工程质效。

第三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淤地坝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执行。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工程建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试运行后进行。在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运行管理,承担安全度汛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报告、施工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及防汛责任落实情况;

(五)档案资料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整改复验合格后,印发验收鉴定书。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管护责任主体未落实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录入淤地坝工程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维修养护、巡查人员报酬等日常管理经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监管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管理,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大型淤地坝和重要中型淤地坝工程要“一坝一预案”,下游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要细化避险措施,明确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地点及组织方式等。汛期严禁淤地坝工程蓄水运行。

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纳入防汛责任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对大中型淤地坝工程应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巡查责任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坝落实技术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要求,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淤地坝最高洪水位以下库区范围;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以外50~100米;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10~15米。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淤地坝最高洪水位以外50~100米;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管理范围以外20~50米内;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二)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三)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修建其它建筑物。

(四)严禁毁坏和盗窃放水、泄洪、观测及其它设施。

(五)其他禁止占用淤地坝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须统筹安排淤地坝工程的岁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淤地坝工程的管护组织和管护人员应对坝体、放水、泄洪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淤地坝工程登记销号制度,并做好登记入库、销号、淤地坝工程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进行淤地坝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机制体制的探索研究、试点示范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工程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30年7月31日废止。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将《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我市淤地坝建设管理实际需要,我局拟制定出台《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主要基于以下缘由:

一是2021年7月,我市被水利部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制度性保障;2023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健全水土保持工程监管体系,依法规范生产建设活动;2025年3月,省市领导在《延安市淤地坝建设情况的报告》上做了重要批示,对淤地坝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目前我市淤地坝建设管理主要依据1997年颁布的《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其内容已难以适应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截至2024年底,全市建成淤地坝11661座,但运行管护、资金监管、责任落实等方面存在短板,亟需通过地方规范填补制度空白。

三是我市在淤地坝建设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分级审批、终身追责”“三级验收”等有效机制。将淤地坝建设管理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有利于破解管护难题,巩固治理成果。

四是延安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最严重地区之一,生态环境脆弱,淤地坝在拦泥防洪、改善生态、助力乡村振兴中作用显著。制定本办法可规范建设全流程管理,明确各方权责,强化监督保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建设原则,强调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安全可靠、设施齐全、环境美观、管护到位、效益显著”的建设要求。

第二章 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前期规划,明确资质要求及分级审批原则;强化资金监管,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独立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压实参建单位终身质量责任。

第三章 工程验收:规范了验收程序、竣工验收主体、申请材料、验收内容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定。要求工程经汛期试运行后方可验收,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逐级明确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强化应急预案管理;设立市、县两级维修养护基金,保障工程长效维护;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严禁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明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内容,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规定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废止日期及施行要求,确保新旧工程管理无缝衔接。

三、征求意见情况

初稿完成后,4月29日张世保副市长听取了《办法》起草情况汇报,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5月26日张世保副市长组织召开协调会,再次对修改后的《办法》进行讨论。市水务局征求了13个县(市、区)和8个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子长市提出意见建议2条,其余12个县(区)无意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共3条,其余5个部门无意见。对县区、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悉数采纳。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问: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延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访谈嘉宾是延安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永峰同志。今天的访谈主要围绕市政府办印发的《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张局长,您好!

答: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问:张永峰局长,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水土保持制度体系,更好地规范淤地坝建设、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今年7月25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请您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答:淤地坝是黄土高原地区广大群众长期同水土流失斗争过程中总结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2005年市政府印发《延安市淤地坝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其内容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出台新的办法指导高质量淤地坝建设。

一是出台新的淤地坝管理办法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省级层面重新修订《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颁布了《淤地坝技术规范SL/T 804-2020》。我市是淤地坝建设大市,已建成各类淤地坝1.16万座,利用坝地20多万亩。为了适应国家法律法规,将淤地坝建设中积累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普遍性政策、机制、制度以《办法》予以立法确认,能够有效地保障淤地坝工程建设实施、管护和运维等工作。二是出台新的淤地坝管理办法是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梁家河调研考察时指出:“淤地坝是流域综合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既可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又可以防止水土流失,要因地制宜推行。”2019年9月,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建设旱作梯田、淤地坝等”。2021年7月我市被水利部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明确要求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制度性保障。2023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健全水土保持工程监管体系,依法规范生产建设活动。今年以来,省市领导多次对我市淤地坝建设作出批示,对淤地坝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出台新的淤地坝管理办法是我市淤地坝建设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淤地坝建设管理,一方面在运行管护、资金监管、管护责任落实等环节中存在一些短板,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分级审批、终身追责”“三级验收”等许多成熟的管理措施、好的经验做法。综上,出台《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既可以填补地方规范制度空白,也有利于破解现阶段管护中一些难题,进一步规范淤地坝建设全流程管理,明确各方权责,强化监督保障,巩固治理成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问:很多观众关心,延安的淤地坝建设已有多年历史,为什么现在要专门出台一部管理办法?它和延安的生态保护大局有何关联?

答:淤地坝在治理水土流失、减少入黄泥沙、减轻山洪灾害、改善生态环境、解决人畜饮水、方便群众出行、推动固碳减排、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出台《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首先是体现国家战略的“延安担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延安作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的核心区域,建成的各类淤地坝已累计拦截泥沙10亿多吨,为减少入黄泥沙,确保黄河安澜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障黄河长久安澜,必须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新出台的《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将淤地坝定位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基础性工程”,就是要让这份担当更有制度支撑。 其次是老问题倒逼新办法。早期一些建设的淤地坝存在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全的问题,还有管护责任落实、岁修维护不到位等问题。新的《办法》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的,从建设到管护,形成全链条规范化管理。最后是制度体系的“升级换代”。新《办法》既结合近年来中省出台的上位法要求,又结合延安实际细化了标准,比如首次加入“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条款等,让淤地坝既保生态,又能帮百姓增收。为下一步全面加强淤地坝工程管理,提升工程质效,进一步彰显淤地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作用发挥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问:淤地坝建得牢不牢,直接关系到下游安全。新规在工程建设质量上,有哪些“硬要求”?

答:《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从建设管理、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上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简单说,就是“门槛抬高、监管盯紧、责任砸实”,确保每座坝都能经得起洪水和时间的考验。

先说资质门槛,《办法》明确规定,设计单位要有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大型淤地坝设计,还要具备水文设施或水库枢纽专业经验;施工单位必须是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以前那种“临时拼凑的小施工队”情况,绝对不允许了,说白了,就是专业技术的活必须是专业的队伍去干。再看全过程监管,如同给工程装上“监控眼”。《办法》强制淤地坝建设必须落实工程建设“四制”要求:项目法人制(明确谁牵头建)、招投标制(杜绝“人情工程”)、合同制(内容签订)、监理制(专业人员盯施工)。特别强调,坝体填筑、溢洪道混凝土浇筑这些关键部位,监理必须现场旁站。而且,开工前要在坝址旁立公示牌,写明参建单位、建设内容、举报电话;竣工后还要再公示一次,接受村民监督。最后《办法》明确规定,淤地坝建设实行终身追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哪怕过了20年,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只要查出来是建设时的隐患,相关单位一个都跑不了。这招就是倒逼各方“建的时候多上心,免得日后担责任”。

问:汛期是淤地坝的“大考”,老百姓最担心坝体发生险情。新规在防汛和运行管理上,怎么确保“万无一失”?

答:淤地坝防汛的核心是“责任到人、预案到点”。新《办法》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监管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淤地坝安全度汛管理,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大型淤地坝和重要中型淤地坝,要“一坝一预案”,下游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要细化避险措施,明确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地点及组织方式等。汛期严禁淤地坝工程蓄水运用。可以说实现了四级保障。

一级保障是政府兜底。地方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安全负总责,把防汛纳入行政首长负责制。二级保障是属地盯守。乡镇政府是直接管理主体,每座坝都要落实“三个责任人”:防汛行政责任人(一般是乡镇负责人)、技术责任人(由水利技术人员承担)、巡查责任人(多是村干部或村民)。巡查员查看坝体有没有裂缝、放水工程是否堵塞、溢洪道通不通畅,发现问题当天就得报乡镇和水务局。三级保障是一坝一预案。大型坝和下游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淤地坝,必须制定专项防汛预案。预案具体到洪水来了谁敲锣(预警信号:铜锣+微信群通知)、村民往哪跑(撤离路线:画到村口墙上)、谁来组织转移(责任人:村支书牵头),让预案能落地。四级保障是汛期“铁规矩”。严禁蓄水运行。淤地坝平时可以存点水浇地,但汛期必须空库运行,今年我市对9座蓄水淤地坝进行了排空,给洪水留足“通道”。这一条由巡查员每天检查,发现蓄水直接追责。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以外50~100m;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10~50m范围内属禁止开垦种植、采石、挖沙等作业区域,这些在新规里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充分保障了淤地坝不被破坏受损和防汛运行安全。

问:建坝、管坝都需要钱,新规在资金保障和使用上,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资金方面,关键是“专款专用、分责保障”,让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先看中央投资,有“三个严禁”的硬杠杠:一是严禁用于建设管理费、监理费这些“独立费用”;二是严禁用于土地征收、村民搬迁补偿;三是中央钱只能花在坝体填筑、溢洪道修建、监测设备购置等主体工程上,严禁截留挪用。再看地方财政,要“双重兜底”。一方面市、县级政府必须落实日常管护经费和岁修养护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解决了“没人管、没钱修”的难题。同时,《办法》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个人、企业、合作社投资建坝,投资者可以受益,这就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充分体现。

问:除了传统的监管模式外,新规在长效监管和价值挖掘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新规的一大亮点是“用智慧保安、用生态生金”,让淤地坝从“静态工程”变成“动态资产”。

先说智慧化监管。全市所有淤地坝信息都要录入“延安市淤地坝工程管理系统”,包括坝高、库容、责任人、监测数据等,随时能查。大型坝和重要中型坝还要逐步安装智能监测设备,实时数据可实现在线传输,发送预警短信,使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就可以排除。更重要的是生态价值转化,这是新规首次明确提出的。淤地坝不仅能拦泥沙,还能造良田、搞旅游,同时支持探索“淤地坝碳汇交易”,拦截泥沙产生的碳减排量,可能变成“可交易的资产”,让生态效益转化为真金白银。

问:您觉得这部办法实施后,会给延安的淤地坝治理带来哪些长远变化?

答:我认为会有三个“质的飞跃”。一是从“单坝建设”到“流域共治”。以前建坝可能各管一段,新规要求“以小流域为单元,骨干坝当骨架,大中小坝配着建”,形成“梯级防御体系”。二是从“只讲生态”到“生态+产业”双赢。新规要求新造坝地要和退耕还林、乡村产业规划相衔接。淤地坝是咱延安人的“传家宝”,管好、用好它,是对历史负责,更是对子孙负责。三是从“建后不管”到“全周期管护”。通过一坝一策档案管理制、终身质量负责制、防汛三个责任人包干制,确保每座坝“建得成、管得住、长受益”。

问:好的,非常感谢张永峰局长今天为我们详细解读了《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信通过今天的节目,观众朋友们对这部《办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让这些镶嵌在陕北黄土沟壑里的“生态明珠”,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我们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答:再见!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决策依据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决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4.《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5.《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6.《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意见渠道、汇总、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意见渠道

征集时间:2025-03-20至2025-04-30

联系电话:0911-7090901

电子邮箱:936368953@qq.com

地址: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901室

二、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先后向13个县(市、区)和8个市直相关部门征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采纳5条。子长市提出意见建议2条,其余12个县(区)无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共3条,其余5个部门无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第十九条增加“对于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明确的程序办理”。

市财政局意见和建议:

2、关于《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须设立淤地坝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淤地坝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考虑《延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延政发〔2019〕15 号)“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对此,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须统筹安排淤地坝工程的岁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意见和建议:

3、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依据为《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建议同时参考水利部《淤地坝技术规范 SL/T804—2020》有关要求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子长市意见和建议:

4、建议第一条中加入《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5、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表述一致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