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陕建函〔2013〕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为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严格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执法中要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 执法机构、人员
第五条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第六条中心主要负责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对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等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过培训在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如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第九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二条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三条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不如实反映 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金额,登记个人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所贷款项。
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中心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定期通过中心官网等公开渠道、信用中国(陕西延安)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社会征信系统进行公示公开。
第四章行政检查
第十七条中心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事项包括: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是否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是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中心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工作,即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可采取调阅资料、现场检查、谈话询问等方式进行行政检查。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及经营场所等进行调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涉及检查事项证据材料,包括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调取证据材料等。
必要时,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
第五章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中心的管理职责范围。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 通讯方式等,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受理后,中心应对投诉举报请求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并依执法权限按程序立案调查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处置投诉举报事项,应以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为原则,同时注重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第六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受理。中心通过投诉、举报、检查等方式获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并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核实与催告。中心根据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等对情况予以核实,并结合实际,按需求进行催告。
第二十七条立案。中心经检查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且经通知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根据案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理。调查终结后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除骗提骗贷违法行为外),中心可协调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送达。执法文书应按期送达当事人。送达可以采取当场交付、留置、邮寄、公告、委托、转交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结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结案:
(一)不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按要求交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结或执行程序终结的;
(四)中心决定撤销案件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立卷归档。结案后完成《结案报告》,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中心投诉。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陕建函(2013)145号)等有关规定,为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我中心拟定《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现做起草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可行性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在全国多地已开展多年,很多执法规章制度和执法程序均已非常成熟,在借鉴学习兄弟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领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执法范围权限、行政检查、投诉举报、执法程序及执法监督等环节做了明确规定,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制度依据。
二、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职工的权益与保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所有职工均应享受到这项住房保障制度的普惠福利,但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顽固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手段,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我中心行政执法的职权,因此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扩大征缴面,实现“扩面”和“增量”,为住房公积金注入新鲜的“血液”。
(三)维护法规权威的需要。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上存在一些的认识误区,比如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单位福利,单位可缴也可不缴,单位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甚至不缴等。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及法规宣传教育,有利于逐渐扭转对住房公积金的错误认识,维护法规威严和制度的强制性。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随着广大职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对象的救济途径,职工各种渠道投诉维权,迫切需要制定一套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的职责主体、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建立真实完整的行政执法档案,这同时也是我中心依法行政的职责所在。我中心目前已有59名职工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
四、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向中心各科室及各县区管理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后通过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陕屹意字14号)。
五、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义务性、长期性的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职工的权益与保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执法范围、权限,执法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为住房公积金领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政策制度保障。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全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2日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问: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那些事,你了解吗? 住房公积金虽然跟每一位职工息息相关,但是有多少人在面对单位没有为自己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存在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时,应该如何维权等问题一无所知。那么在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切实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丙忠,就近年来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方面的主要工作进行介绍。李主任您好,欢迎您做客我们的节目。
答:主持人好,广大网友,大家好!
问:2025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李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答:好的。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为了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罚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延安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规定。
问:您刚才提到,“规定”的制定是源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罚则的有关要求,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用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所必须遵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纳入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切实履行。
问:如果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具体的处罚措施?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您前面所说的都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或者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的,针对的都是单位的违法行为,那么,您所称“职工”是如何界定的?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领域所称的“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是完全一致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作出解释,并公开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问:如何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范围,具体的执法事项又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范围,适用于延安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下列住房公积金违法情形之一的,都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事项: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逾期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存在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又是如何进行细化落实的?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2025年6月30日印发的《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陕建发〔2025〕100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二是针对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50人以下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人以上的,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问: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又是如何进行细化落实的?
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经中心责令限期缴存而仍不缴存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法规定当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职工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经办网点,也可以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对于职工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会依法进行核查,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予以受理。
问:职工投诉举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职工对于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提供三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职工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就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争议情况所做出的劳动仲裁裁决文书、司法机关就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争议情况所做出的司法裁定文书等;三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向职工所支付的劳动报酬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流水、职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问:前面的采访中也提到过,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缴用人单位所欠缴住房公积金,那么这部分资金是如何进行核算的?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目前,我市对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5%-12%区间,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另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说,职工与用人单位如果就住房公积金欠缴或者少缴问题产生争议纠纷以后,能否提供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直接关系着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最终核算。
问:听了您刚才的解答,我们知道,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能会因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化,以及职工月缴存基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那么,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有哪些部分组成,有哪些是无法计入工资组成部分的?
答:的确如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是会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而发生变化的。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大家参照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计算工资总额。
问: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您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在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
答:有两点不成熟的建议,同广大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共同交流分享。一是建议广大的用人单位,转变认识,依法建缴。建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是每个用人单位开展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二是建议广大的缴存职工,及时行权、依法维权。职工在日常工作当中,若发现用人单位侵害自身住房公积金建缴的合法权益时,要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诉没有时限限制而怠于行使权利,以免增加举证及执行难度,致自身利益受损。
问:好的,非常感谢李丙忠主任今天为我们详细解读了《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信通过今天的节目,观众朋友们对这一办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我们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答:再见!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决策依据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决策依据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意见渠道、汇总、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意见渠道
征集时间:2024-08-19至2024-12-19。
联系电话:0911-7092915
电子邮箱:1249326435@qq.com
地址:新区为民服务中心7号楼C段四楼
二、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先后向全市13个县(市、区)管理部书面征集意见,收到反馈意见4条,全部采纳4条。3月10日向延安市司法局报备通过后印发。
采纳意见:
一是强化法治教育学习。针对部分干部职工法治意识还不够强,依法履职能力水平还不高的实际情况,将持续加强普法教育,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用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实践。继续加强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展常态化学法,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
二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建章立制,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参考借鉴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优化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类表单及执法行为。研究改进执法工作方法,积极推进维权纠纷调解协商工作,引导企业主动解决公积金追缴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定期举办法治专题培训,重点结合住房公积金行业内政策法规开展学习,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专业素养。
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责和义务、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督促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提高宣传成效,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