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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市政府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1-17 16:00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现将我局正在审查的《延安市农村农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通讯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438室

征集时间:2024-07-01至2024-12-26

联系电话:0911-7090438

电子邮箱:416609216@qq.com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和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省市支持、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安保设施齐全有效,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市政府责成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责。

第六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等事务性工作,完成省市行业部门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负责推进县域“四好农村路”建设,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健全县级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审查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评定,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组织验收除省市验收外的其余养护工程。

第九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和村道路面专业养护,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设计、评审、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申请质量监督,申报拨付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和自动化检测工作,对养护中心、施工企业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等养护队伍进行日常业务检查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所协调配合做好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村道日常养护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做好大型水毁抢修、地质灾害、冰冻雨雪等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及沿线环境保障,并按时完成县级政府下达的抢险、处置任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清扫、保洁、绿化、疏通排水、小修保养、小型水毁抢修、环境保障等日常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区域县级、乡级和村级路长。总路长全面负责县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推进县域“四好农村路”和美丽农村路建设,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各级路长分别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足额落实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的原则,足额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市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级财政配套投资补助500万元。

第十六条 调整为新增省道的农村公路,在未移交管理养护责任前,维持原养护管理体制,市、县财政按调整前标准落实日常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多种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采用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沿线农民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养护经费随养管里程、使用年限、人工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养护资金由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按养护计划用于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必须用于养护工程,市、县级资金用于日常养护和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自筹部分。

第二十条 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要求,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养管分离,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对养护中心、施工企业等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招标、选用和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结合路况评定、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每年由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按照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根据项目库拟定建议计划,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由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在每年年末根据本辖区路况,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并配合做好市、县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按照部省行业管理要求频率进行路况及桥梁检评,做到应检必检,检评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资金保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保障,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快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过程中的应用,鼓励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充分利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数据和信息化应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养护市场监管,推动建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和考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将日常保养交由公益岗位和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八条 积极宣传路产路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农村公路路产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县、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或专管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使用好公路损坏赔偿费和占用补偿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路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及时修复公路损坏,做好农村公路巡查和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市政府办于2019年6月6日印发的原《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9〕16号),办法自2019年7月6日起施行,2024年7月6日废止。为了持续保障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助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近年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的政策要求,对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17年第8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关于印发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22〕4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9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2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文件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原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保留原办法内容,维持原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养管原则等内容不变,增加《关于印发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22〕40号)、《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9号)、《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22〕33号)新依据。删除原办法第四条,内容并入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条为原办法第五条,内容不变。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为原第六条内容,修订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责。

第六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为县区人民政府职责,主要职责不变,增加了“负责推进县域‘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健全县级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内容。

第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内容不变。

第九条县区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职责主要内容不变,增加了“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和自动化检测工作”新工作内容。

第十条、第十一条维持原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职责内容不变。

第十二条为新增内容,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三厅局《关于印发〈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交发[2021]7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22]34号),明确总路长及县、乡、村三级路长工作职责。

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十三条为原第十二条调整,调整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督促县区人民政府足额落实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为修改原第十三条内容,依据市财政局意见,将原办法县、市级补助标准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的原则,足额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市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为新增内容,依据市财政局意见,新增“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级财政配套投资补助500万元”。

第十六条新增了农村公路调整为省道的补助内容。

第十七条修改完善了原办法第十五条内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筹资筹劳举措。

第十八条为原办法第十六条增长机制内容不变。

第十九条为原办法第十七条养护资金使用内容不变。

第二十条新增了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为原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养护管理内容不变。

第二十四条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21]83号),新增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内容及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八厅局《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19]11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原办法第四条,新增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工作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结合近两年新工作内容及前面重复内容,删除了原办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为原办法第二十四条养护队伍内容。

第二十八条完善修订了原第二十五条路产保护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维持原办法第二十六条内容不变。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修改了办法执行时间,原办法为第二十七条。

四、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2024〕2580号)批办要求,我局依据《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及13个县(市、区)政府发出《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5份,收到回复15份,其中,14份无修改意见,市财政局意见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5000元乡道不低于4000元,村道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足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对延川、延长、宜川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年每公里再提高2000元”,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500万元”,并删除第十五条。”

我局结合近年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等实际情况,同意市财政修改意见。

同时就《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向我局法律顾问征求了法律意见,具体为: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贵局提供的《延安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均涉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但主体约定不一致,且违反上位法,建议予以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在罚责部分不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还规定了刑事处罚,故《延安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载明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不全面,建议删除该条中的“行政”二字。

我局修改情况:将第五条改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责;第八条改为: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删除“行政”二字。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9日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问: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延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近期,市政府办新修订印发了《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项政策,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沈志荣,为我们解读《办法》。沈处长您好。

答: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问: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与农村地区的发展、农民朋友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首先想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办法》修订的起草背景是什么呢?

答:好的。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6月6日印发的《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6日起开始施行,到2024年7月6日就废止了。近几年,延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成果显著,公路里程和路况水平都有所提升。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原《办法》在一些方面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我们结合近年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践和新的政策要求,对《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请您再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办法》起草的依据都有什么呢?

答:好的,我们主要依据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还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是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具体体现,为我们修订《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导向。

问:修订后的《办法》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答:原《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本次修订为六章三十条,其中15条内容无变化,修订完善7条,新增8条,删除5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农村公路的定义,强调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划分,共八条。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特别是夯实了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新增了“路长制”内容,明确了总路长及县、乡、村三级路长工作职责。

第三章资金保障,共八条。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依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明确了调整为新增省道的农村公路按照调整前标准补助。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养护经费随养管里程、使用年限、人工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明确了省补资金必须用于养护工程,市、县级资金用于日常养护和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自筹部分;进一步强化了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章养护管理,共八条。提出要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实行养管分离;规范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计划的编制和申报程序;新增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及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内容;修订完善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及路产保护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共一条。若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阐明了《办法》施行起止时间。

问:看来咱这个变化确实是非常的多,那咱们这个《办法》具体涉及范围有哪些呢?

答:《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农村公路包含辖区内所有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养护管理单位方面,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养护资金保障。

问:那我们在执行这个《办法》的时候,标准是什么,包括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答:本《办法》是在原基础上,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将近几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一些政策变化和新要求融入《办法》当中。要特别注意新增加的“四好农村路”“路长制”工作,调整为新增省道的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自动化检测)等新工作内容。在“四好农村路”建设方面,要按照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标准,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在“路长制”工作中,各级路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巡查、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确保“路长制”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新增省道的农村公路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拨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时,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养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问:很多观众可能不太清楚农村公路的概念范围,“四好农村路”以及“路长制”分别是什么意思,在这,沈处长能不能给我们详细地介绍一下?

答:好的,农村公路是指包含辖区内所有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和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3月4日提出并先后4次作出指示,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四好”是指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建好,就是要建设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提高通达深度和覆盖范围,确保建设质量,还要与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等相结合;管好,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加强路政管理和执法力度,监管建设、养护等环节,加强信息化管理;养护好,要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保障机制,加强养护队伍建设,采用科学养护技术,定期巡查维护,注重生态保护;运营好,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和物流,实现农村客运“村村通”,完善物流配送网络,促进物资流通。

“路长制”是一种道路交通管理模式,指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立各级路长,由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对所负责路段的道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工作进行全面统筹和协调的制度,通过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升公路综合管理水平,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改善路域环境,推动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在我市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区域县级、乡级和村级路长。

问:那咱们这个办法中有哪些惠民利民举措呢?

答:主要是通过推进县域“四好农村路”建设来实现。首先能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打破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有利于促进农村资源开发,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像农产品运输、乡村旅游等,带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民收入。其次能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城乡之间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然后能提升民生福祉,方便农民群众出行,提高出行安全性和舒适性,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也为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普及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交通保障。最后,通过“四好农村路”建设在基层凝聚民心,增强农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问:好的,再次感谢沈志荣处长今天为我们详细解读了《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谢谢您!

答:谢谢!

问:相信通过今天的节目,观众朋友们对这一办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为延安市的乡村振兴战略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我们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决策依据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决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

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22〕40号);

六、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9号);

七、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22〕33号)。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意见渠道、汇总、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意见渠道

征集时间:2024-07-01至2024-12-26

联系电话:0911-7090487

电子邮箱:416609216@qq.com

地址: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438室

二、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2024〕2580号)批办要求,我局依据《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及13个县(市、区)政府发出《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5份,收到回复15份,其中,14份无修改意见,市财政局意见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5000元,乡道不低于4000元,村道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足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对延川、延长、宜川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年每公里再提高2000元”,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500万元”,并删除第十五条。

我局结合近年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等实际情况,同意市财政局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