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决策草案
第一条 为夯实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市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2024年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方案》《陕西省水生态环境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延安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延安市碧水保卫战2024年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和石油类因子。
第三条 污染补偿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实施。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第四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和石油类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当相关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和石油类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相关县(市、区)应向市财政局缴纳污染补偿资金。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0.5mg/L缴纳25万元,氨氮每超标0.1mg/L缴纳25万元,总磷每超标0.01mg/L缴纳30万元,高锰酸盐指数每超标0.1mg/L缴纳5万元,五日生化需氧量每超标0.1mg/L缴纳5万元,pH值小于6或大于9缴纳50万元,挥发酚每超标0.001mg/L缴纳5万元,石油类每超标0.01mg/L缴纳10万元,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不足0.1mg/L的按照0.1mg/L计算,总磷、石油类不足0.01mg/L的按照0.01mg/L计算,挥发酚不足0.001mg/L的按0.001mg/L计算。
第五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以市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并正式发布数据进行确定。对各考核断面有自动监测站的,以自动监测数据月均值替代手动监测数据进行补偿资金核算。当上游城市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体污染物浓度时,应扣除上游来水水质的污染物超标部分。
第六条 在对各考核断面主要因子浓度进行补偿核算的同时,对各断面按照单月水质类别超标和年度水质指数变差超过5%的进行补偿资金扣缴。水质类别采用单因子评价法确定,水质指数以断面所有监测项目年均水质指数计算。各断面单月水质类别和年均水质指数以国家公布数据、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数据、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数据为准,优先考虑使用国家和省级数据。
第七条 单月水质类别超标扣缴资金计算办法为断面水质类别超标档数乘以缴费标准,当出现劣Ⅴ类断面时,断面扣缴资金为断面水质类别超标档数乘以缴费标准乘以2。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断面超标扣缴资金=(当月水质类别-水质目标类别)*缴费标准。
劣Ⅴ类断面扣缴资金=(6-水质目标类别)*缴费标准*2
断面缴费标准为100万。
年度扣缴资金为单月扣缴资金加和。
第八条年均水质指数变化扣缴资金计算办法为,以考核断面前三年的平均水质指数为控制目标,年均平均水质指数变差大于5%的,每超出0.1%缴纳5万元,不到0.1%的按0.1%计算。
第九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的水质按月监测数据进行统计,污染补偿资金按季度为单位进行核算、以年度为单位予以结算。市生态环境局在每月10日前,核定出上月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的污染物监测浓度和水质类别;每季度15日前,核算出上季度相关县(市、区)应缴纳的污染补偿资金,每年12月30日前核算出全年相关县(市、区)应缴纳的污染补偿资金,并将结果告知市财政局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污染补偿资金的60%用于全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污染补偿资金使用方案,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相关县(市、区)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等水污染防治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力。
第十一条 污染补偿资金的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相关县(市、区)。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区域内污染企业关闭补偿、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等方面。奖励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获得的污染补偿资金具体数额,需依据其考核断面出入境水质的污染程度和全流域征收的污染补偿资金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对异常数据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剔除或修正申请。各县(市、区)需在反馈监测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存疑数据提出申诉,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监测结果;不能提供相关申请佐证材料的,不予修正或剔除异常数据。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时,应于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数据剔除申请。当实施有利于水环境改善和桥梁建设、河道清淤、堤防建设等重大民生项目时,应在项目开工前 1个月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数据剔除申请。申请佐证材料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如图片、气象数据、水文资料等);实施项目工程应提供批复文件、实施计划、开工许可等相关资料。相关佐证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是否剔除受影响月份的超标数据,若佐证材料不清晰、不充分、不完整、申请剔除理由不属于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则不予剔除。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和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市、区)考核断面位置及浓度、类别控制指标.doc
关于《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近年来全市水环境质量的稳定达标和逐年改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日趋精细化、科学化,现行补偿办法存在考核指标少、扣缴标准低、评价不够全面、数据来源单一等问题,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形势及要求。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若干措施的相关任务要求,我局牵头对2020年12月11日印发的《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8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依据《陕西省2024年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方案》《陕西水生态环境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陕西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补偿实施方案》《延安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延安市碧水保卫战2024年工作方案》《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8号)等相关内容,充分吸收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从增加补偿断面、增加考核指标、提高补偿资金标准、增加水质类别和水质指数变化扣缴奖励、融合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补偿资金核算、建立数据存疑申诉制度等6个方面对原《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办法共15条内容,主要涉及各部门职责、水污染补偿考核因子浓度核算标准、水质监测及核定标准、污染补偿资金核算及使用标准、异常数据申诉等内容。
三、征求意见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水污染补偿机制改革的安排部署,我局于11月11日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致函,征求《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市水务局和其他县(市、区)无意见,市财政局、富县、志丹县和宜川县提出建议,我局结合相关意见建议对《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1月2日通过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1月8日市政府副秘书长耿文忠组织召开讨论会,根据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
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草案解读
问: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延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我们邀请到的访谈嘉宾是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曹秀娟同志。今天的访谈主要围绕市政府办印发的《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曹局长,您好!
答: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问:曹局长,为进一步健全全市跨区域水污染补偿机制,更好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今年2月23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答:2015年4月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要求:“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017年3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提出“自2017年起在延河干流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全覆盖,陕北重点治理流域纳入考核补偿范围,每月公布水质监测状况,每季度扣缴污染补偿资金”。
2017年11月16日,延安市印发了《延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延河流域的志丹县、安塞区、宝塔区、延长县实施水污染补偿制度。
2018年以来,我市延河、清涧河、仕望河、北洛河等河流多次出现劣V类水质。为进一步改善水质。2018年7月对水污染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市政府出台了《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将水污染补偿范围扩大为延河、北洛河、清涧河、仕望河、云岩河、石堡川河流域的13个县(市、区),进一步夯实各县区治水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流域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机制,2020年12月,市政府再次对水污染补偿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变化是河流扩展为11条,监测断面扩展为24个。污染补偿资金的60%用于全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相关县(市、区)。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区域内污染企业关闭补偿、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等方面。
但随着近年来全市水环境质量的稳定达标和逐年改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日趋精细化、科学化,现行补偿办法存在考核指标少、扣缴标准低、评价不够全面、数据来源单一等问题,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形势及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此次《办法》的起草责任单位,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征求并听取1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2个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全面比照相关上位法和有关政策文件,对《办法》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办正式印发了《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水污染补偿对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紧跟当下社会需求修订《办法》至关重要。请曹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旧的《办法》存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答:旧的《办法》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首先是水质评价指标较少。目前只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石油类4项指标纳入考核,按浓度控制指标进行补偿核算。对比近年来监测数据,我市各流域还存在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等超标情况。由于现行办法评价指标较少,当出现其他项目超标时,尚无依据进行补偿资金的扣缴核算。
其次是扣缴标准较低。随着近年来我市水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水体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按现行标准扣缴资金较少,对属地政府和流域上下游治水压力传导不够。以目前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为例,该指标Ⅲ类水质标准为20mg/L,实际公布反馈数据通常保留一位小数(如21.5mg/L)。按照现行标准,假如A、B县该指标浓度虽然分别是20.3mg/L和20.8mg/L,但扣缴的金额均为10万元,实际执行中不够精准和细化,更不能凸显出污染越重扣缴越多的原则。
再次是水质评价不够全面。现行补偿办法对具体监测指标的超标情况进行水污染补偿资金扣缴,但对断面整体达标和水质变化情况未进行评价考核,对推动水环境质量整体持续改善作用发挥不够。
最后是水质评价数据来源单一。随着近年来我市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完善,目前已建成运行19个,主要监测指标每4小时上传一组数据,全月进行均值评价,对水质的评价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国家考核国控断面时,对于有自动监测数据的以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认定,但我市现行水污染补偿办法,各断面以每月1次的手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反映全月水质情况代表性不足、准确度不够。
问:请曹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它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具体工作由哪些部门承担?
答:该《办法》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15条,附件2项。《办法》1-5条规定和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责任部门、适用范围、考核因子、扣缴核算标准和监测数据来源等内容。《办法》6-13条规定了补偿资金的核算时间、扣缴方式、使用范围以及异常断面数据反馈方式等。附件明确了县(市、区)考核断面位置及浓度、类别控制指标,各县(市、区)考核断面水质指数控制指标等方面内容。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延河、北洛河、清涧河、仕望河、云岩河、石堡川河等河流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和石油类因子。
污染补偿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实施。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问:其实我们特别想知道与以往试行的《办法》相比较,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新变化?
答:新修订的《办法》从增加补偿断面、增加考核指标、提高补偿资金标准、增加水质类别和水质指数变化扣缴奖励、融合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补偿资金核算、建立数据存疑申诉制度等6个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办法共15条内容,主要涉及各部门职责、水污染补偿考核因子浓度核算标准、水质监测及核定标准、污染补偿资金核算及使用标准、异常数据申诉等内容。
一是增加补偿断面和监测项目。在现有24个补偿断面的基础上,增加国控壶口、南沟门等断面。充分分析历年各流域监测数据,增加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汞等超标因子,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对辖区重点断面和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视程度,更好适应新形势下水污染防治的特点和需求。
二是提高补偿资金标准。根据水质评价数据修约办法,按照每项指标公布的数据保留位数进行核算。如化学需氧量、氨氮由现行每超标1mg/L,细化为每超标0.1mg/L进行扣缴,且以目前标准的5倍执行补偿资金标准。以A、B县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20.3mg/L和20.8mg/L为例,目前均缴纳10万元,标准变化后,将分别扣缴15万元和40万元。
三是增加水质类别和水质指数变化的扣缴奖励。参照省级补偿办法,对单月水质超过控制类别目标的,按照每超标一个类别扣缴100万元,出现劣Ⅴ类断面时,每超标一个类别扣缴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水质类别补偿资金核算。对各补偿断面单月水质指数同比变差超过5%的,按照每变差1%扣缴10万元的标准进行水质指数补偿资金核算。同时,增加对水质类别提升和水质指数同比改善的县(市、区)的奖励补偿,推动各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四是实行“人工+自动”数据核算。在确保现有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的情况下,对各考核断面有自动监测站的,以自动监测数据月均值替代手动监测数据进行补偿资金核算。同时,在补偿办法中建立存疑数据申诉机制,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实施有利于水环境改善和桥梁建设、河道清淤、堤防建设等重大民生项目情形时,按照规定流程和要求进行数据剔除,进一步提高水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问:请曹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办法》,对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在哪里?
答:本次《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水污染补偿机制,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修订工作重点围绕补偿范围、标准、程序及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优化,确保补偿机制更加科学、公平、透明。同时,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督考核,促进流域上下游协同治理,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现水清岸绿、生态宜居的目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问:好的,非常感谢曹局长今天的解读,谢谢您!同时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我们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答:再见!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决策依据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决策依据如下:
1.陕西省2024年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方案;
2.陕西省水生态环境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3.延安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4.延安市碧水保卫战2024年工作方案。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意见渠道、汇总、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意见渠道
征集时间:2024-11-11至2024-11-15
联系电话:0911-7090548
电子邮箱:455327502@qq.com
地址: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548
二、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先后向全市1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2个市级行业部门书面征集意见,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2条,未采纳4条。
(一)采纳意见
1.市财政局意见和建议:
删除第十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专项”二字。
第十条中“专项”二字已删除。
2.宜川县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
在夏季时总磷、高锰酸盐易受环境影响(非污染类影响),指数波动幅度大,按照扣缴办法扣缴金额过高。建议在达成水污染补偿奖补的目标上,充分考虑各县经济情况,对扣缴标准进行更细致的规定。
第十三条设置了存疑数据申诉条款,对于异常数据,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时,可提出数据剔除申请。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富县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
1.第四条中关于污染补偿资金标准的表述相较附件4不全,且未将pH的补偿资金标准列入附件4。建议将第四条中污染补偿资金标准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参照附件4执行”,并在附件4中增加pH补偿资金标准,将单位“mg”统一修改为“mg/L”。
未采纳理由:附件4已删除。pH没有单位,不是所有污染物浓度控制单位都为mg/L。
2.第五条中“对各考核断面有自动监测站的,以自动监测数据月均值替代手动监测数据进行补偿资金核算”内容建议删除。因自动监测站只能监测pH、高锰酸盐、氨氮、总磷4项考核因子,剩余化学需氧量、挥发酚、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4项考核因子数据还需通过手工监测获取,建议统一以市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并正式发布的数据进行确认。
未采纳理由:国家目前对地表水的评价是有自动监测站的,以自动监测月均数据进行评价,更能客观准确反映当月水质情况,更具科学性。
3.志丹县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
第17页附件3中,2024年1-9月份吴起县出境金汤断面水质优于志丹县出境马老庄断面水质指数,但是吴起县出境金汤断面水质指数控制目标过高,给志丹县水质改善造成一定压力,建议适当调高志丹县出境马老庄断面水质指数控制目标。
未采纳理由:2025年水质指数控制目标为2022年、2023年、2024年3年水质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其余年度水质控制目标为前三年水质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4.宜川县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
按照修订意见中的办法,按照浓度扣缴,各项扣缴资金过高。
未采纳理由:扣缴资金过低,无法起到督促地方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作用,且扣缴资金标准在合理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