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民政局 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延安市应急管理局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9〕36号)精神,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在认真总结2017年以来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市关于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推进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到2019年底,清除养老机构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60%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开展星级(等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培养和树立服务质量标杆,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对照《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见附件1)中的28项指标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十项规定》要求,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列出不合格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强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各地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各县区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工程。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开展自查自纠,提升服务质量。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公布达标养老机构名单,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年底前,确保60%以上养老机构基本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标准。继续开展养老服务标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完善养老标准化服务体系。
(三)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加大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改造力度,加强安全设施设备资金投入,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半失能照护单元,不断提升兜底保障能力,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尚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尽快完成法人登记;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可采取由县区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代管和设置分院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实施养老机构星级(等级)评价示范工程。启动养老机构星级评价工作,实现等级评价全覆盖,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填报至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陕民办发〔2014〕19号)组织实施,其它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试行)》(陕民发〔2019〕3号)组织实施。星级(等级)评定以评定流程、申报条件、评定标准为重点,市、县负责对符合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定并授牌,省上负责四星级以上养老机构评定授牌,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本系统培训范围。
(五)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隐患,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总结推广医养结合成功经验,推动完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有效衔接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就近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业务协作,开通转诊、接诊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六)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和养老机构多层次养老服务队伍培训体系,采取分级培训模式,通过民政系统培训和养老机构培训,争取每年对全市养老护理员轮训一遍,对新上岗的养老机构消防从业人员培训一次,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研究出台支持养老机构引进、培养和稳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七)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将有关优惠政策兑现与机构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等挂钩,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要通过共享、备案信息及其他渠道及时掌握新成立养老机构信息,并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 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养老行业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
(八)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九)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及时将整改情况录入系统,确保养老机构整改涉及的指标及时更新;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核查结果在2日内录入系统,体现整治成效。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对已撤并和暂停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及时更新运营状态,严格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 5日前)
印发《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广泛组织发动养老机构,结合实际迅即开展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中旬至10月底)
1.各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养老机构按照工作要求,围绕服务质量、重大风险隐患、消防安全、星级评定等事项,开展对标达标、自查自纠,7月15日前列出风险隐患清单,制定整治方案,集中进行整治整改。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要同时报送本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2.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所有养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查改问题,提升服务质量。对普遍性问题,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
3.各县区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与非法集资排查同部署、同开展,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及问题线索报送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依法处置,重大线索要及时移交,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9月中旬以前,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市上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随机调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至年底)
11月上旬,各县区上报总结报告。市局全面总结并通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上手,积极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抓好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整治。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县区留成的彩票公益金要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提升养老院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更多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三)抓好督促落实。各县区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主动担当、履职尽责,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服务质量和消防安全达到既定目标。要督促养老机构负责人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加大投入、迅速整改。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消极应付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要于7月15日前报送年度专项行动的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11月上旬报送2019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2.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台账清单
3.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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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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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资质,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须具备供餐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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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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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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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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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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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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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0 |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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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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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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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3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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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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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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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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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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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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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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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0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不符合。 |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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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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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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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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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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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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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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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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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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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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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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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
注: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6、12、13、14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7项指标(原序号为30)。
3.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附件3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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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落实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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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监管的养老机构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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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养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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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 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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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治的养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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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治的重大 风险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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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基本规范》的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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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情况 |
一星 个,二星 个,三星 个,四星 个,五星 个 |
说明:1.“是否制定落实方案”一栏填写“是”的县区应将所制定落实方案于7月中旬前报市民政局;
2.季度通报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