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环境简介
延安市,隶属于陕西省,简称“延”,位于陕北南半部,北接榆林市,南连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东隔黄河与山西省临汾市、吕梁市相望,西依子午岭与甘肃省庆阳市为邻。介于北纬35°21′—37°31′,东经107°41′—110°31′之间,东西宽256千米,南北长236千米,总面积37037平方千米。延安市总人口237.6134万人,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43.0289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8.1%。截至2018年12月,我市拥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38家,其中市级公办社会养老机构3家,农村五保供养机构26家,民办养老机构9家(宝塔区夕阳红老年公寓、延安爱心护理福利院、宝塔区慧泽老年服务中心、延川县博爱老年公寓、延安和乐童心苑养老疗养中心、延安惠民养老院、宝塔区孝道老年公寓、延川县永平镇幸福互助院、吴起长征老年公寓)。建成农村互助幸福院713个,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2个,床位数1.1万张,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33张。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行政审批局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延安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社工科:(0911)2160448
五、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延安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一)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延安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函〔2019〕82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3〕3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延政发〔2013〕173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三)根据延安市民政局 延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延市民发〔2019〕1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