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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1-08 11:0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经办处: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三个年”活动走深走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服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条件、申报流程、评估认定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标准执行。

2.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市医保经办处指导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市属各公立医院,市内民营医院,延安新区、宝塔区宝塔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委托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医药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评估认定、协议签订工作。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评估认定结果和协议签订情况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