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延市市监处罚〔2026〕5号 | 延安顺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延安顺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91610600MAB3AFGB7K | 高亚东 | 延安顺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11-13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直接履行,长期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6日 |
| 2 | 延市市监处罚 〔2026〕6号 | 延安市宝塔区何三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延安市宝塔区何三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610602MAB3C6K25D | 何三 | 延安市宝塔区何三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5-11-12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直接履行,长期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6日 |
| 3 | 延市市监处罚〔2026〕7号 | 延安市宝塔区陆凡顺水产经销店(个体工商户)(陆翻身)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延安市宝塔区陆凡顺水产经销店(个体工商户) | 92610602MAB3B45C0J | 张春辉 | 延安市宝塔区陆凡顺水产经销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抽样日期为2025年09月12日的江团(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直接履行,长期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6日 |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