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延市监处罚〔2025〕113号 | 延安市宝塔区樊还还水果经销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零售商品案 | 延安市宝塔区樊还还水果经销店(个体工商户) | 92610602MAB3C9PK22 | 樊还还 | 销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零售商品 | 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38元。 | 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1日 |
| 2 | 延市监处罚〔2025〕114号 | 延安市宝塔区恒发海鲜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案 | 延安市宝塔区恒发海鲜店 | 92610602MAB3AP9H9U | 黄丽芳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 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1日 |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