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延市监处罚 〔2025〕106 号 | 洛川秦农全丰农资店(房文亮)销售不合格牛角氨基酸螯合液案 | 洛川秦农全丰农资店 | 92610629MA3B11N7A | 房文亮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角氨基酸螯合液(5kg,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6日,标称“钛瑞”),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违法所得1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牛角氨基酸螯合液,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没收不合格牛角氨基酸螯合液118桶; 3.罚款4500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