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不合格样品名称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延市市监罚〔2025〕102号 | 延安市宝塔区呼卫军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延安市宝塔区呼卫军便利店 | 92610602MAB3B86A16 | 呼卫军 |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88元。 | 自动履行15日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7日 |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