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延市市监处罚〔2025〕77号 | 赵随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 赵随红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6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zip

